1995年7月4日 中共中央决定对陈希同同志进行审查

2020-02-20 23:36:56  浏览:852  作者:管理员
  1995年7月4日,鉴于在调查王宝森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,发现有些重大问题涉及陈希同同志,中共中央决定,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陈希同同志的问题进行审查。
 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有关部门遵照中央,指示对原中共北京市委常委、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的经济犯罪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。
  现已查明,王宝森在任职期间,滥用职权,大肆侵吞、挥霍、挪用公款,腐化堕落,是一个犯有严重经济罪行的腐败分子。经中共中央批准,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,开除王宝森的党籍。
  王宝森违法犯罪的主要事实有:贪污公款25万多元人民币、2万美元;挪用公款1亿多元人民币、2500万美元,供其弟、姘妇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进行营利活动,造成 1300多万美元的损失;挥霍大量公款,营造豪华别墅,购买高级公寓,长期包租宾馆客房,作为享乐场所;违法批贷巨额资金,造成大量资金流失;道德败坏,生活糜烂。
  中纪委负责人指出,王宝森罪行严重,给党和国家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,死有余辜。王宝森问题的揭露和查处,是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。它表明,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,我们党有决心、有能力清除党内腐败分子,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能够清除自己肌体内出现的腐败现象。我们要继续按照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整体部署,在紧紧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的同时,扎扎实实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,把反腐败斗争深入持久地进行下去,确保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展。
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于7月4日举行第18次会议,审议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撤换王宝森的北京市副市长、北京市计划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议案和李其炎市长所作的说明。鉴于王宝森大肆侵吞、挥霍、挪用公款,腐化堕落,蜕化成一个犯有严重经济罪行的腐败分子,会议决定,依法撤销王宝森的北京市副市长、北京市计划委员会主任职务。
  同日,北京市宣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13次会议,依法罢免了王宝森的北京市第10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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