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86年5月3日 “华航”货机事件获得圆满处理
2020-02-20 23:45:26 浏览:1367 作者:管理员
1986年5月3日,台湾“中华航空公司”(简称“华航”)的一架波音747F型货机,从曼谷飞返台湾途经香港时,由机长王锡爵驾驶转航大陆,在广州白云机场降落。机上还有副驾驶董光兴、机械师邱明志2人及货物100吨。王锡爵要求同其亲人团聚,定居在大陆;董、邱表示愿回台湾。当日,中国民航局致电台湾“华航”,请其尽快派人来北京,同中国民航局商谈“华航”货机事件处理方法。台湾当局获悉后,蒋经国亲自处理此事,当夜即作出决定:不与大陆“正面直接接触”,“委托香港国泰航空公司全权处理”,“委请英国再保险公司索机,通过国际红十字会索人”。
对此,中国民航局明确表示,“华航”货机事件纯为中国内政问题,国际航空条例不适用这次事件,要求“华航”尽快派人来北京直接商谈,不必经过第三者;并于5月11日,再次致电“华航”,提出“华航”如觉来北京不便,主张何地合适,也可提出来商量;如“华航”仍不愿来办理有关接收事宜,则货机等不能迅速返台,责不在我。“华航”接电后,最后仍由蒋经国拍定,“决定与中共民航洽商”。12日,国民党12名中常委组成的“研究规划小组”,就此事进行了讨论。13日,由“华航”出面宣布:“基于人道立潮,决定由该公司驻香港分公司代表在香港与中国民航局“洽谈”解决货机问题。5月17日,“华航”和中国民航局在香港举行“商谈”。经4次会商,至5月20日就有关事宜全部达成协议,5月23日,两航代表在香港启德机场顺利完成货机等交接手续。
“华航”货机事件的发生和顺利解决,受到台湾岛内外各界的重视和关注。舆论界认为“两航”直接商谈圆满解决了“华航”货机事件,是对台湾当局“三不政策”的一次重大突破,“深具意义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