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46年11月4日 中美商约签订

2020-02-20 23:19:50  浏览:1037  作者:管理员
 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,美国为扑灭中国人民革命力量,变中国为它独占的殖民地,于1946年11月4日,由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和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署名签订《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》(简称《中美商约》)。
  商约凡30条,主要内容有:(1)美国国民在中国享有居注旅行、经商,包括从事制造加工、文化教育、宗教和慈善事业的自由;享有租借、占用房屋,租赁土地,选用代理人或员工的自由权利。(2)美国商品在中国交纳进出口关税和内地税,享有与中国商品和第三国商品同等待遇。(3)包括军舰在内的美国船舶可以在中国开放的任何口岸、地方或领水内自由航行,必要时可开入任何不开放的口岸、地方或领水。
  商约在表面上双方享有对等权利,但中国生产落后,远洋运输不发达,无法实现,实际上只是美国单方面享有在中国的政治、经济、军事和思想文化的特权。商约缔结后,受到中国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对。1947年2月1日,中共中央发表关于不承认国民党政府一切卖国协定的声明,指出“中国国民党政府的这些措施,完全违背中国人民的意志,已经使并将继续使中国陷于内战、反动、丧权辱国、殖民地化、混乱与崩溃的危机之中”。

评论区

共 0 条评论
  •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,赶紧来抢沙发吧~

【随机新闻】

返回顶部